(2016)苏0581执83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嘉培、谢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蔡嘉培,谢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3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A幢601-1。法定代表人邵力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文,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婕,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嘉培,男,1984年1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谢璟,女,1984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蔡嘉培、谢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熟虞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蔡嘉培、谢璟归还常熟家用纺织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借款80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3223元,保全费46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8443元,由蔡嘉培、谢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于2017年3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璟在交通银行上海彭浦新村支行62×××16账户银行存款858443元,冻结时账户余额为13679.58元,冻结被执行人谢璟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长乐路支行10×××30账户银行存款858443元,冻结时账户余额为393.62元,冻结被执行人谢璟在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作业中心98×××59账户银行存款858443元,冻结时账户余额为497.1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大额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蔡嘉培名下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云西路168弄1号1601室房地产,本院已经于2015年5月28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但是上述房地产系蔡嘉培与王某某共有且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谢璟名下有沪B×××××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但是未查获该辆汽车的下落,申请人不申请法院对该辆汽车予以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蔡嘉培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蔡嘉培、谢璟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申请人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谢璟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屏蔽并解除对被执行人谢璟名下银行卡的冻结措施。尚未执行到位858443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虞民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柯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