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0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永兰与陈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兰,陈兰,万钰婷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0011号原告:陈永兰,女,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麟,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重庆远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兰,女,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巧,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万钰婷,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怀军,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重庆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永兰与被告陈兰、第三人万钰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原告陈永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永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交纳410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2820元,合计6920元,由原告陈永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谢国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