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6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沈德远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德远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4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德远,男,1986年12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系平阳县冠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网主管,住平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德远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德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被告人沈德远作为“平阳县冠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二网主管,为满足赌博需求,在下属综合车某提出需要“起亚”牌样车时,虚构公司要求上交样车保证金,并虚假承诺会将款项转交给公司,先后骗取平阳县鳌江镇“益某车某”人民币10000元,文成县“鼎宏车某”人民币20000元,平阳县水头镇“驰诚车某”人民币10000元,平阳县万全镇“万某车某”人民币10000元,平阳县鳌江镇“亿博车某”人民币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沈德远于2016年8月11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返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德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证人颜某,4、张某、曾某、陈某2、施某、黄某、陈某1、富某,4的证言,微信截图,劳动合同,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德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德远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其犯罪后能自首,且已退赔全部违法所得,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德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作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臻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