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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执2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夏渊、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夏渊,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负责人舒可,行长。被执行人夏渊。被执行人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延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夏渊、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5月5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9090.2元、执行费为5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渊、四川华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40.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