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美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美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金华市奥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美丹,女,汉族,1978年11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中山路319号。法定代表人:洪信壮,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金华市奥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369号国贸大厦23楼B座。法定代表人:金贝,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李美丹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金华市奥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96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立案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因再审申请人李美丹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美丹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美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刘爱军审 判 员 陈浙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章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