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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财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保学、杨俊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保学,杨俊记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财保37号之一申请人:王保学,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广平县,被申请人:杨俊记,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广平县,申请人王保学与被申请人杨俊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对肇事车辆冀D×××××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保全(保全价值5000元),现被申请人杨俊记向本院提供反担保,要求解除对冀D×××××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D×××××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焦丽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志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