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414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马某,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