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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4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4414号原告刘某,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马某,男,197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张培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长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