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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彪、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龙彪,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4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负责人陈志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龙彪。被执行人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贵庚。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松桂园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彪、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湘0105民初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龙彪、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彪、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行存款1245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彪、湖南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收入1245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