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兆钗、陈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钗,陈承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494号申请人:黄兆钗,女,193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委托代理人:王标,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承富,男,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黄兆钗与江赛珠、陈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兆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承富名下的位于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罗川中路10号方新小区2座505单元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黄兆钗提供5万元担保金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承富的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方新小区2座505单元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黄兆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