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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相华与姜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华,姜炳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783号原告:刘相华,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姜炳顺,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刘相华与被告姜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刘相华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