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刘相华与姜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相华,姜炳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783号原告:刘相华,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姜炳顺,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原住诸城市。本院受理原告刘相华与被告姜炳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刘相华负担。审判员 张纪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全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