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郑传林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传林
案由
持有、使用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0刑初2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传林,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简阳市。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7年4月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川简检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传林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青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传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上午,被告人郑传林在简阳市新市镇杨家街,使用假币400元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的700元真币。2017年4月2日上午,被告人郑传林携带4800元假币再次来到简阳市新市镇杨家街,准备用200元假币骗取杨某某真币时,被周围群众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郑传林挡获,并从其身上搜出现金1120元,随后郑传林带领民警找到了其藏匿的面值均为100元的假币4800元,民警随即对前述钱款予以扣押。被告人郑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传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郑传林的户籍信息,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证人张某1、杨某某、张某2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传林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持有、使用假币罪。郑传林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郑传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传林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郑传林对被害人张某某的损失700元予以退赔;三、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郑传林的1120元人民币在郑传林履行完毕退赔责任后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发还;对扣押在案的48张面值为100元的伪造币由简阳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彭远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燕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