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8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81456号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祥路12号。法定代表人孟长有,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华,住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婧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天津市万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玉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