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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盛某某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

案由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8刑初118号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盛某某,女,1969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2004年至今任遂平县嵖岈山镇土山村计生管理员,住遂平县。因涉嫌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河南省遂平县中招考试招录过程中,被告人盛某某在负责审核农村独生子女及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中招加分资格时,明知李某某非本辖区内考生,为徇私情违背事实对虚假证明材料予以签字盖章认可,致使不符合中招考试加分条件的考生李某某通过加分审批,最终享受中招考试照顾10分的政策。对上述指控,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盛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以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盛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5年河南省遂平县中招考试招录过程中,被告人盛某某受国家机关委托,负责审核农村独生子女及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中招加分资格时,明知李某某非本辖区内考生内口生,为徇私情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并予以签字盖章认可,致使不符合中招考试加分条件的考生李某某通过加分审批,最终享受了中招考试照顾10分的政策。另查明,2015年度河南省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正取生的录取分数线为529分,分配生的录取分数线为484分,李某某在2015年度中招考试中分数为501分(含照顾加分10分),被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以分配生录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遂平县第一高级中学教务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2015年该校正取生分数为529分,李某某中招分数为501分(含照顾加分10分),分配生录取分数为484分,李某某被该校以分配生录取。(2)遂平县教体局中等学校招生办出具的2015年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成绩单。证实李某某总分为501分,含照顾分为10分。(3)遂平县教体局中等学校招生办2016年3月21日出具的说明。证实2015年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过程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照顾类别操作程序为:①教育局安排学校宣传活动;②学校组织学生登陆学生账号,由学生本人在线申请照顾类别;③凡申请独生子女及双女户照顾类别的学校发放登记表,由村、乡、县人口计划生育部门逐级审核确认;④教育局对逐级审核通过且已网上申报的考生进行网上审核;⑤网上审核通过后,由市教育局将照顾分加入中招总分。(4)遂平县教体局中等学校招生办出具的遂平县2015年中招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家庭情况登记表。证实李某某中招准考证号151728104240,其父、母为李某2、郭某某。村(委会)审核意见为情况属实,负责人为盛某某签字,公章为遂平县嵖岈山镇土山村委会,审核日期为2015年6月7日;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意见为属实,负责人为何某签字,公章为遂平县嵖岈山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日期为6月8日,审核意见为属实,负责人为杜某签字,公章为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期为2015年6月10日。(5)遂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册及遂平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李某某的父亲为李某、母亲为牛某,住遂平县灈阳大道121-13号,李某2、郭某某住遂平县嵖岈山镇土山村土山五组,婚生女为李某3。(6)遂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关于全县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报考本县高中照顾10分工作,自2009年5月20日至今一直按照遂人口(2009)26号文件执行,该文件由原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遂平县教体局联合下发,中招考试加分审验工作采取村(居)委、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县人口计生委逐级审核的原则,由原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中招考试加分证明材料审验工作。同时该文件明确规定审核工作实行“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查、谁签字”的管理责任制。(7)遂平县公安局嵖岈山派出所出具的盛某某的户籍证明。(8)嵖岈山镇计生技术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根据县计生委关于农业户口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户家庭中招考试加分的会议精神要求,嵖岈山镇计生服务中心负责本镇辖区的中招加分审核工作,根据会议要求,镇委托各村负责本辖区的中招加分审核工作。(9)元遂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遂平县教体局联合下发的遂人口(2009)26号文件,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子女报考本县高中照顾10分的有关规定。证实照顾对象为全县具有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领证家庭和政策内双女绝育家庭子女,操作程序要求村、乡、县人口计生部门逐级审核确认。(10)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到案情况证明。证实被告人盛某某系传唤到案。补充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的证言。其在遂平县新区管委会计生所主要负责辖区内居民的计生工作,按规定具有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生育的双女家庭才能享受中招考试加分政策。2015年上半年,其独生女儿李某某参加了中招考试,其老家是嵖岈山的,就找同学盛某某帮忙办理,盛某某是遂平县嵖岈山镇土山村的妇联主任,负责土山村中招考试加分村级审核,为让其女儿享受中招考试加分的政策,盛某某就让其女儿以她邻居子女的名义上报,其女儿加分申请表上的内容以及签字盖章都是盛某某填写办理的,后来其女儿在中招考试中享受了加10分的优惠政策。(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其和李某不熟悉,李某女儿中招考试独生子女加分资格审查是由郑某审核的,其名字是郑某代签的,郑某称表格上登记的父母信息确属独生子女家庭。(3)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的独生子女中招考试加分信息是李某拿着登记表去办理的,是其负责审核的,其核对了考生父母的信息,没有核对考生的信息,李某某的《遂平县2015年中招独生子女家庭和计生双女家庭情况登记表》中乡镇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意见“何某”的名字是其代签的。(4)证人杜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卫计委政策法规股工作,中招考试加分政策延续好多年了,由其股室负责审核,申请中招考试加分的学生家长经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确认并签字盖章后,拿着登记表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找其审核,其对照申请的照顾类别与提供的材料验证后,由其签字办公室盖章后,报给县教育局。3、被告人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因与李某是同学,应李某的要求,在审核李某某的中招考试独生子女资格审查中,违背事实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导致李某某中招考试中加10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某任嵖岈山镇土山村村委计生管理员期间,受国家机关委托负责对其辖区内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进行审核,在2015年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过程中,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利,明知是伪造的证明材料而予以签字盖章认可,影响了正常的招生工作,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公诉机关指控盛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予以支持。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盛某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盛某某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危害后果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盛某某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海水审 判 员  袁 毅人民陪审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