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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刑终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汪喜红破坏生产经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喜红

案由

破坏生产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刑终115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喜红,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汉市江汉区。因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于2016年9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喜红犯破坏生产经营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鄂09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汪喜红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汪喜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喜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喜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喜红撤回上诉。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7)鄂09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叶艾文审判员  黎艳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正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