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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喜与聂克勤、内蒙古自治区国营跃进马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喜,聂克勤,内蒙古自治区国营跃进马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1019号申请人崔喜,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跃进马场。被执行人聂克勤,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科右前旗跃进马场。被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国营跃进马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跃进马场场部,法定代表人韩长江,该单位场长。申请人崔喜与被执行人聂克勤、内蒙古自治区国营跃进马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15)科民初字第26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聂克勤、内蒙古自治区国营跃进马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崔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聂克勤、内蒙古自治区国营跃进马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聂克勤、内蒙古自治区国营跃进马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科右前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案涉及房屋有抵押登记。现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内2221执101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子厚审判员  包金锁审判员  海 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晓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