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汪某、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725号申请执行人汪某,男,2012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法定代理人:蔡某,女,1983年0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北门社区。申请执行人汪某与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闽0213民初1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汪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大嶝街道北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诉讼费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郭建 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