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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5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何凡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凡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5631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主要负责人:李小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凤娟,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凡飞,男,汉族,1989年9月21日出生。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何凡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原告信用卡(卡号:×××)欠款本金7759.81元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相关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的收费依据计算,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利息为2107.28元、滞纳金5407.18元、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12.5元、消费分期还款(“样样行”)分期手续费114.36元、消费分期还款(“样样行”)分期提前手续费200.1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7日,被告向原告领用广发信用卡(卡号:×××),并承诺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自2015年2月6日起,被告开始持卡透支消费,但未依约还款。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欠款本金7759.81元及利息2107.28元,费用5734.17元未偿还。被告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及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费用(依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费率表》约定计算,透支利息按日利率日万分之五,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20元或2美元;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按提现金额2.5%收取,最低每笔10元;消费分期还款(“样样行”)分期手续费:客户可按业务类别选择分3/6/12/18/24/30/36/48/60等期,每账单月为1期,不同期数手续费标准不同,手续费按分期还款总金额的固定比例收取,该比例因合作商户或客户资质不同而异:银行根据不同产品一次收取或按账单月分摊收取分期还款手续费,手续费率相当于每期0%—1.44%,如将分期还款手续费分摊至账单月收取的,客户提前偿还所有分期本金时须缴付未还本金及未付分期还款手续费)。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何凡飞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消费后未按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按领用合约规定偿还尚欠本金并支付利息、滞纳金、手续费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的滞纳金为5407.18元,系按月计收,加重了被告的负担,本院对此予以调整,以被告尚欠本金一次性计算,则滞纳金为387.99元(7759.81元×5%)。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凡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7759.81元、利息2107.28元、滞纳金387.99元、境内透支提现手续费12.5元、消费分期还款(“样样行”)分期手续费114.36元、消费分期还款(“样样行”)分期提前手续费200.13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6年12月21日,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由被告何凡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郭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展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