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军亮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亮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6刑初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亮,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汉族,小学文化。。捕前住原籍。2016年1月2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涉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批准逮捕,2016年11月14日被抓获,2017年3月16日被涉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高斌炜、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检公诉刑诉[201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亮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亮及其辩护人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涉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2017年5月25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在涉县井店镇台东村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时,因操作失误越界将台东村村民李某2家2.64亩土地和地面附属物损坏,经物价鉴定价值为2414元;2015年3月14日李某2(已判)伙同李军亮、李某3(已判)、姚某(已判)以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未征用自家土地而将自家土地损坏为由,到光伏发电施工工地阻拦施工,并用树枝等工具将一台厦工50型装载机和一台柳工牌220型挖掘机阻拦在自己土地上不让离开,随后,李某2和姚某在邯郸市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现场,搭起一顶帐篷,吃住在工地阻拦施工,时间长达173天。期间,被告人李军亮和李某3轮流向李某2和姚某送饭送物,随后,李某2、李军亮、李某3又将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光伏发电施工现场的整个工地道路阻拦,导致整个企业无法运行,经物价鉴定,被扣留的两台机器损失为638082元人民币。阻拦施工期间,李某2、李某3、李军亮先后三次在敏感时期到北京上访,给政府和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施加压力,索要五十万元赔偿款,经村、镇多次协商无果,且三次上访向接访人员索要上访开销共计7400元。2015年9月3日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无奈之下,补偿李某2一家255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军亮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军亮辩称,拦车是俺村书记让我爹去的。我们没有拿树枝拦,也没有拦过他们工地,他们占用我们的地也没有跟我们协商,我们两家四亩多地,他们量的二亩多,为什么给了我们钱才逮捕我们,而且凭什么给了我们钱就说我们敲诈。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军亮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上故意,本案是因其父亲阻拦施工造成的,其并没有参与过,双方均认可对方行为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书,与被告人无关,其是为父亲代签的,之后将所有钱给付了其父亲,被告人也没有强行索要财物的行为,更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其父亲的权益被侵害,系侵权法调整范围,如果认定数额太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变更,但不应当认定刑事犯罪,因此应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在涉县井店镇台东村光伏发电项目施工时,因操作失误越界将台东村村民李某2家2.64亩土地和地面附属物损坏,经物价鉴定价值为2414元;2015年3月14日李某2(另案处理)伙同被告人李军亮、李某3(另案处理)、姚某(另案处理)以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未征用自家土地而将自家土地损坏为由,到光伏发电施工工地阻拦施工,并用树枝等工具将一台厦工50型装载机和一台柳工牌220型挖掘机阻拦在自己土地上不让离开。随后,李某2和姚某在邯郸市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光伏发电项目施工现场,搭起一顶帐篷,吃住在工地阻拦施工,时间长达173天。期间,被告人李军亮和李某3轮流向李某2和姚某送饭送物,随后,李某2、李军亮、李某3又将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光伏发电施工现场的整个工地道路阻拦,导致整个企业无法施工运行。阻拦施工期间,李某2、李某3及被告人李军亮先后三次在敏感时期到北京上访,给政府和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施加压力,索要五十万元赔偿款,经村、镇多次协商无果,且三次上访向接访人员索要上访开销共计7400元。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日无奈之下,补偿李某2一家255000元人民币。休庭后,被告人李军亮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悔过书,表示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到错误,并深感后悔,其家属退赔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5万元,请求从轻判处。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同意从轻处罚判处缓刑。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李军亮供述:2015年农历正月,我父亲知道我家的土地被损坏了,我父亲就和我们家人都说了此事,我们就一直在村里和镇里反映,但是一直没有处理,我们就去和当时的大队书记李献平反应此事,他说既然没有征用了你家的土地,等他们开工的时候,你们去拦他们,不让他们施工就行了。我们就到光伏发电站的施工现场,当时在我家的土地上听着一辆挖掘机和一辆铲车,我们就拦住了这两台机器,让他们找出谁让他们挖的,给我们处理了再开机器,但是一直没有人处理。我父亲和我妹妹的公公姚某住在我家被损坏的土地上,旁边停着那两辆机器。后来因为冷就在机器旁边搭了一顶简易帐篷,我妹妹平时就他们送一些饭,我没事也去送饭,我妹妹去的比较多。但是他们还是不给处理,还强行往回开机器,后来我和我父亲、我妹妹、我妹妹的公公姚某才去将光伏发电施工走的大路给堵了。土地损坏时我没在场,我是后来听我父亲说的,损坏了三亩七分多。具体多少棵树我不清楚,其他没有什么附属物,我们家的是退耕还林地。土地被铲车挖了,地容地貌都毁坏了,树也都被挖出来的土埋了,还有几棵核桃树只有树头,树根都被埋了。我不知道被损坏的土地及上面的附属物价值多少。参与阻拦施工的有李某2、姚某、我、李某3。开始的时候没人管,我们到涉县信访局告状,随后我们又到北京上访告状,回来后才处理了此事。2015年9月在井店镇文化站谈好的协议,是井店镇的苏某副镇长和我们家的人一起跟光伏发电的人谈成的。光伏发电给了我们二十五万五千元处理开的,这些钱包括土地上面的被损坏的树木赔偿,我父亲李某2和我妹妹的公公姚某看我家被损坏的土地的工资,每人每天二百元。当时是在涉县八里碑文化广场对面的一个农业银行转的账,当时我家人都没有银行卡,杨经理让我自己又办理了一张银行卡,钱转到了我银行卡上。转账后的第二天我和我父亲一块办理银行卡的地方取了十九万左右,我父亲将钱拿走了,回来我就将银行卡给了我父亲,后来取钱的事我就不知道了。2015年我们去北京上访告状过三次,第一次是我和我父亲、我妹妹李某3去的,第二次是我和我妹妹李某3、我父亲、我母亲张某2一起去的,第三次也是我们四个人去的,去北京的国土局和国家信访办公室,都是我扶着我父亲进去反映的问题。我们在北京有一次上访的时候,接访干部让我们回来,我父亲就对接访的干部说,我们在北京上访的花销怎么办?接访的人就问我们在北京花销了多少钱,我们说花了二千多,后来他们说给我们两千六百元让我们回去,是我村的干部利军给打的欠条,后来回来后利军才将二千六百元给了,具体给了谁我不清楚。2、被告人李某2供述:因为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驻涉县井店镇台村后山某伏发电项目施工占了我们家的地,还不给我说一声,我知道后,我们家人我的孩子们、我亲家就去拦他们施工了。3、被告人李某3供述:去年我听父亲李某2说我家在村后山的土地被光伏发电项目损坏,地上的树木被损坏了,损坏了大概三亩七分多的地,当时土地上由很多核桃树、一棵黑枣树、一、两棵柿子树。因为当时没有人给解决问题,于是我们从2015年正月开始阻拦光伏项目施工,直到达成协议后才不去阻拦。当时参与阻拦施工的有我父亲李某2、我公公姚某、还有我和我二哥李军亮,也去阻拦过施工。因为当时就我父亲一个人在阻拦施工,后来我才通知我公公姚某和我父亲一块阻拦,和我父亲做个伴。我们拦住了一辆挖掘机和一辆铲车,后来我父亲和我公公在两台机器旁搭了一顶帐篷,不让他们来开机器,我和李军亮两人主要是给他们送水、送饭。因为他们不给处理,而且强行往回开机器,于是我、李某2、姚某就把光伏发电施工的大路给堵了。当时因为一直没有人处理此事,于是我们就开始到涉县信访局、北京上访告状,后光伏给了我们255000元。这些钱包括土地上面被损坏树木的赔偿款和李某2、姚某的工资,具体数额是由李某2负责同光伏项目谈的。处理完此事后,村委派人到地里丈量土地,但具体丈量的亩数不知道。255000元已经由农业银行转账至李某2(具体在谁的卡上不知道)。后因为光伏项目赔偿款当中不包括被损坏土地的征地费用,于是我们就又去阻拦施工,并要求支付工资。因此事我们共去北京上访三次,一次是我爹李某2、我和李军亮一起去的;一次是我爹李某2、我、李军亮、母亲张某2一起去的;第三次也是我们四人一同去的。有一次接访干部给我们解决过在北京上访的花销两千六百元。4、被告人姚某供述:我曾经在2015年清明节期间同李某2一起阻拦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驻台东村后山某伏发电项目施工大约一个多月左右,当时主要是在装载机和挖掘机前支起帐篷阻拦施工机械不能动,我到那阻拦的时候已经搭建了帐篷,我不知道谁搭的。都是我儿媳妇李某3和李军亮轮流送饭,后来我回家有事,就没有再去。5、证人俞建兵(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驻涉县井店镇台村后山光伏发电项目负责人)证言:2014年公司进驻涉县台村后山某伏发电项目时,前期征用土地九百多亩,并给镇、村两级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并明确用地界限,但在施工工程中,施工方工作疏忽、越界,损坏了李某2家的一块土地,后李某2、李军亮、李某3于2015年3月14日就开始在工地上阻拦施工,持续了173天。他们先是采用阻工的方式,不让施工。后又提出高昂的补偿条件让公司予以补偿,否则整个项目不能施工,公司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给他们达成了一个补偿二十五万五千元的协议。一开始李某2、李军亮、李某3及姚某等四人,把施工机械,一个50型的装载机和一个220型的挖掘机拦在他们家的土地上,不让动,公司积极与他们协商处理,他们要50万元补偿才能得以放行,公司就一直在协商。随后李某2就在自家地里搭起一顶帐篷,并用铁丝和树枝等东西将两台机械的驾驶室、发动机等捆在一起,不让公司动用。随后李某224小时吃住在工地长达173天。期间,李军亮、李某3帮助李某2搭建帐篷,并每天轮流送饭,后来李某3的公公姚某也来帮助李某2,在工地吃住轮流看机械,一直持续到2015年8月底,李某2、李军亮、李某3就开始阻拦公司在整个施工现场的道路,在道路上摆放带刺的树枝、石头导致公司整个项目无法正常施工。刚开始通过镇、村两级政府协调,李某2他们要价五十万元的赔偿款,否则不能施工,期间,在2015年7月中旬国家大阅兵敏感时期前夕,李某2、李某2的妻子、李军亮、李某3四人到北京上访,给政府和公司施加压力,经镇、村两级给公司协调多次,但补偿款一直没有降下来,后来他们在2015年8月底阻拦公司施工现场的道路,导致公司项目施工全面停工,公司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委托施工方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他们再次协商,最终给了他们二十五万五千元,才让公司施工。协议是由上海筑安建设有限公司与井店镇台东村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他们签订的,签订时间为2015年9月3日。上海筑安建设有限公司是公司在涉县井店镇台村后山某伏发电项目的施工方,因考虑到今后在施工中可能出现与村民征用土地赔偿的问题,公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李某2他们签订协议,但实际的出资人还是公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当时是由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仇旦生、杨某1和徐某在公司工地的项目办公室协调签订的,在协调过程中,对方刚开始要五十万不降价,最后经对此哀求和做工作他们以二十五万五千元达成了协议,协议的大致内容为:(1)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255000元整(二十五万五千元);(2)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补偿款由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表转交台东村户主李某2、李军亮及家属;(3)补偿款包含此块土地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土地损坏、施工机械运回所有费用。(4)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履行补偿义务后,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5)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履行补偿协议后,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保证就该项目不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补偿费用要求。(6)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履行补偿协议后,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保证不再对邯郸国源70兆瓦光伏项目施工期间进行任何阻碍活动。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归还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施工机械,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并配合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征地工作。(7)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接受款项后即视为同意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损坏升压站所需的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的土地补偿费,以上补偿费不包括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坏的土地征用费。(8)付款方式:在升压站所扣留的两台机械开走并归还租户后付款。先付10万,三天内再付155000元。(并给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提供收款签收凭证)。(9)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自愿把以上已损坏的土地征给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如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不愿意征用以上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损坏的土地,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其土地恢复。这二十五万五千元补偿款包括补偿李某2、李军亮及其家属被损坏土地上的附属物、土地损坏、施工机械运回所有费用。具体包括:(1)施工方在工作中疏忽造成李某2家土地上的几棵核桃树,(2)还有就是施工中推到他们家土地土块造成的土地损坏,(3)至于施工机械运回费用就是当时李某2家扣着公司的机械不让公司运回施工,公司给了他钱后,他们保证公司将机械运走,另外就是李某2在工地看着公司的机械173天,公司要往回拉机械还要付给他看守扣留公司机械的工资、误工费等等。当时工程项目并没有征用李某2的土地,且实际损坏的土地有两亩多,但是李某2却说有三亩多,为处理此事,工程项目就以李某2说的亩数为准进行赔偿。当时被扣押的机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装载机每天是2600元,挖掘机每天3200元;不干活的情况下装载机每天是1000元,挖掘机每天2000元.损失合计人民币五十多万元,现在已经支付了机械租赁费共计四十七万。且在拉机械时发现装载机的四个轮胎报废了,价值八千余元;挖掘机的一个电瓶坏了,价值三、四百元钱。因为李某2和其家人一直拦着机器不让离开,不能施工,后来他们又拦住进出工地的道路,导致整个工地不能施工,为了不影响工地的施工进度,并且在敏感时期又到北京上访,给镇、村施加压力,公司是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和对方达成的这个协议。这份协议是不合法的,可是不给人家钱,整个工地的工程都不能开工,机器也不能开走,每天都支付租赁费,损失太大了,我们也没有办法,不得已才签的协议。2015年9月3日达成并履行了这份协议后,次日下午才将装载机和挖掘机开走,公司在工地的其他地方开始了施工,但是没有在他家的土地上施工,到2015年9月28日要施工的时候,李某2和其儿子李军亮、女儿李某3就又来阻拦公司,说要处理协议中第七、九条征地费用的问题,并且给他五千元看工地的工资,我当时说征地事宜要由镇、村来征用并履行手续,我答应他们到2015年10月8日解决,他们也同意了,但是到了2015年10月8日他们又提出除了协议中的那块土地以外,还要另外一块土地也必须征用了,否则不能施工。公司不需要征用他家的这两块地,不征用就不让施工。李某2和他的儿子、女儿拦着搅拌机不让施工,谁动机器他们就往机器下面躺,阻拦工人施工。另外工资涨到两万才能施工,公司现在不同意了,也协商解决不了。所以他们又来阻拦施工,一直阻拦至现在。但实际工程并未影响其土地的采光。这次阻拦施工的有李某2、李军亮。6、证人杨某1(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驻涉县井店镇台村后山某伏发电项目负责人)证言与证人俞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7、证人徐某(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证言:我们公司是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在井店镇台村后山某伏发电项目的总施工方,我2015年3月28日进到这个工地以后,工地的施工就一直没有顺利过。李某2、李某2的儿子、女儿、亲家从2015年3月14日开始阻拦施工的,一直到2015年9月3日,共计173天。我到工地后,李某2和他的亲家在自己地里搭了一个帐篷,24小时吃住在我们工地,把我们的一台50型装载机和一台2**型挖掘机拦在他们家的地里,不让我们的工人动机器;期间我们曾经试图开走机器,但是当我们去开的时候,李某2就躺在机器的前面不让我们开走,在李某2和他亲家24小时吃住在工地的时候,李某2的儿子和女儿轮流给他们送吃的,时间长达173天,我们就转移到其他的地方继续施工,一直到2015年8月底,李某2和他儿子、女儿就开始阻拦我们整个施工现场道路,在道路上摆放带刺的树枝和石块等导致我们整个项目无法正常施工了。我没有参与和李某2一家的协调处理,但是我听说邯郸国源电力公司出了二十五万元,李某2一家才同意我们将机器拉回的,但是土地的问题好像还没有解决。李某2一家阻拦的机器是仇旦生的,仇旦生给我们的报价是正常工作下,挖掘机每天3200元租赁费;装载机每天2600元,但由于李某2一家的阻拦,机器不能正常干活,在不能正常干活的情况下每台机器每天多少钱,我就不清楚了。我们当时按协议价应该支付仇旦生一百万九千元,但是我们现在还没有支付仇旦生钱。开走时挖掘机的电瓶坏了,装载机的轮胎都坏了,我不知道价值多少。工地的其他地方能够正常施工,但是李某2家的土地旁边我们要建一个升压站,但是李某2以土地的问题没有解决,拦着不让我们施工,是李某2和他儿子,女儿都到工地拦着工人不让干活,坐在施工的地方不让我们施工。我们损失大约四万多元。8、证人苏晚全(井店镇工作人员)证言:我于2012年至2015年7月任台东村包村干部。李某2等人曾三次到北京上访反应光伏发电项目占地问题,并要求赔偿其四、五十万元,我接过他们两回,并先后两次要求接访人员给付其在北京的开销2600元和3000元。9、证人何玉明(台东村第一书记)证言:我是台东村第一书记,李某2等人曾三次到北京敏感地区上访反应光伏项目占地问题,要求赔偿款四五十万元,并先后三次要求村镇人员解决了其在北京的开销1800元、2600元、3000元,共计7400元。10、证人李某1(工程机械租赁人)证言:2015年3月16日,李某2和他女儿到我们干活的地方,他们站在我的机械前面说,让我们把机械停下,不让我们施工,还说是施工占了他家的土地,现在还没有处理呢,我们害怕机械伤了他们,所以就停下了机械,然后我们就将李某2一家阻拦机械的情况告诉了施工方,施工方说让我们等等,随后事情处理了再说吧。后来我们就将机械停在了原地等候再次开工的消息。在阻拦机械这个期间,我没有事的时候,也到工地看一下我的挖掘机和装载机,我看见李某2和他亲家已经在我们的机械旁边搭起了一顶帐篷,旁边还有做饭用的东西,他的女儿和儿子轮流给李某2他们送吃的东西,在我们的挖掘机和装载机的驾驶室门上放着一些带刺的树枝,防止我们的人去开动机械。在李某2一家扣着我们机械的这个期间,我们曾经试着往回开过一次机械,但是当我开着机械走到半路上的时候,又被李某2和他的儿子、女儿给拦住,李某2躺在了地上拦着机械,我们被逼无奈只好将机械又开到了刚开始扣留机械的地方。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阻拦,一直到2015年9月4日我们才将机械开走的,期间总共一百七十多天。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给打电话说,土地的问题解决了让我来将机械开走。我不知道他们怎么处理的。我的挖掘机在开的时候,电瓶没有电了,后来找了一个电瓶打着了,其他没有损坏,装载机是杨某2的情况我不清楚。从我的机器进入工地到现在,上海筑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了我现金十五万元,后面的账还没有算,大约还欠我十六七万。因为干活的账还没有具体结算,我在工地干活最多就是三天,其余时间都被李某2一家拦着机器不能干活,算下来总共正常干活的费用也就是一万元左右,其余的钱都是在李某2一家阻拦这机器,我们不能正常干活,上海筑安建设有限公司给我们的费用。正常干活时每天十个小时,机器烧油的费用是光伏发电负责。11、证人杨某2证言与证人李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12、李某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经辨认,被告人姚某就是和李某2一起阻拦机器的人。13、证人张明(光伏发电项目负责人)2015年11月17日证言:当时丈量李香贵家土地的人有台东村委会宋利军和村委会的另外三个人以及李某2和其儿子李军亮、女儿李某3。经过丈量李某2的土地,实际为两亩六分多,但李某2坚持认为其土地有三、四亩。14、证人宋某1、侯某、宋某2、卢某2015年11月17日证言与证人张某1的证言内容基本一致,均证实李某2损失的土地实际为两亩六分左右。15、涉县价格认证中心涉价认字[2015]第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李某2被损坏物品价值为2414元。16、光伏项目计算的停工损失清单一份。17、协议书、李军亮出具的255000元收款条、打款证明及邯郸光伏电站项目用地土地租赁协议一份。18、涉县国土资源局及井店国土资源所出具证明共三份,证明李某2损失亩数为2.64亩及地面附着物照片。19、被告人李军亮户籍证明,证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有证据如下:退款单、悔过书、谅解书各一份,证被告人李军亮在休庭后于2017年3月21日出具书面悔过书,表示自愿认罪,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到错误,并深感后悔,其家属退赔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5玩元,请求从轻判处。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同意从轻处罚判处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阻拦施工相威胁的方法,强索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2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主观上不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其并未参与阻拦施工,也没有强行索要财物和敲诈勒索行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明被告人李军亮构成敲诈勒索罪,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军亮与李某2、李某3实施阻拦行为,索要财务,且上访相威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庭审后被告人李军亮主动提交悔过书,认罪悔过,并退赔邯郸国源电力有限公司5万元,得到了该公司的谅解。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数额等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及庭审后的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晓玲人民陪审员 温长水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秀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