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执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吴某、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7执1065号申请人吴某,女,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徐某,男,住龙南县。本院于立案执行吴某申请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从2015年8月6日始支付申请人案款400元/月,本院已执行0元,尚未执行3500元。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廖振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杨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