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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同欣建设有限公司、海盐大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欣建设有限公司,海盐大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陈国民,嵇宝成,张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同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嘉兴经济开发区华玉路158号。被执行人:海盐大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汇名仕5幢101室。被执行人:陈国民,男,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嵇宝成,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被执行人:张淑琴,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作出的(2017)浙0424执61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民所有的位于杭州双菱新村3幢3单元405室(权证: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4××06)、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都市阳光华苑2幢1701室房产(权证: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5××95)。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国民所有的位于杭州双菱新村3幢3单元405室(权证:杭房权证江移字第××、14××06)、位于杭州市西湖区都市阳光华苑2幢1701室房产(权证: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5××9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