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郭宝珠与闫继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珠,闫继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072号原告:郭宝珠,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被告:闫继光,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原告郭宝珠与被告闫继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郭宝珠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宝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宝珠负担。审判员  罗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