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郭宝珠与闫继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珠,闫继光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1072号原告:郭宝珠,男,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居民。被告:闫继光,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原告郭宝珠与被告闫继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郭宝珠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宝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宝珠负担。审判员 罗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