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异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扬州市龙川典当有限公司与钱桂勤、王如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桂勤,扬州市龙川典当有限公司,王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异3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钱桂勤,女,汉族,1970年10月27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龙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东方红路19号。法定代理人:樊林勋。被执行人:王如强,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扬州市江都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市龙川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如强、钱桂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桂勤对本院(2016)苏1012执879-3号、(2016)苏1012执87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钱桂勤称,法院执行所依据的公证执行证书有错误,法院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异议人从未收到法院任何形式通知书、传票,更没收到评估、拍卖的通知书,没有裁定书,仅于2017年4月4日收到法院变卖房款分配方案的告知函,才知房屋被变卖。变卖房屋显失公平,评估价89.31万元,变卖价57.2万元。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2016)苏1012执879-3号、(2016)苏1012执87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异议人钱桂勤与被执行人王如强同为本院(2016)苏1012执87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011年5月24日,钱桂勤、王如强以坐落在江都区新区新世纪花苑A幢604室房屋为抵押,向扬州市龙川典当有限公司借款30万元。后钱桂勤、王如强未能偿还借款,2016年3月25日,经扬州市龙川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江都区公证处作出(2016)扬江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扬州市龙川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6)苏1012执879-1号、(2016)苏1012执879-3号、(2016)苏1012执87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查封、拍卖、变卖坐落在江都区新区新世纪花苑A幢604室房屋。本院认为,异议人钱桂勤提出的执行异议内容,主要为执行证书有错误、从未收到法院任何形式的通知、变卖房屋显失公平等内容。本院认为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内容,应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钱桂勤提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年利人民陪审员 徐宏宝人民陪审员 石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