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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钱卫龙与朱灵芝、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卫龙,朱灵芝,高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1245号原告:钱卫龙,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委托代理人:陈晓燕,浙江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灵芝,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高平,男,198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钱卫龙与被告朱灵芝、高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卫龙的委托代理人陈晓燕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朱灵芝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400元(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3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及承担律师费2500元;2、判令被告高平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朱灵芝因周转需要资金于2016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由被告高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利息,多次催讨未果。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律师费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借条一张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归还。被告高平在借条上作为担保人签字,明确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灵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钱卫龙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6年11月30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高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元,由被告朱灵芝、高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叶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