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俊、王定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俊,王定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60号申请人:王俊,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双流县。被申请人:王定江(曾用名王安江),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王俊与被申请人王定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4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的宝骏牌汽车一辆提供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俊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价值40000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王定江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申请人王俊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宝骏牌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韵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