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8民初1054号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法定代表人:曾天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丽,该行职工。被告:陈国均,男,196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