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水清与宁波妙巢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水清,宁波妙巢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1714号原告:黄水清,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委托代理人:刘细林,系原告妻子,1982年10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告:宁波妙巢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MA2821AN3G)。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聚贤路587弄15号2#14-1-58号工位。法定代表人:何凯。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水清与被告宁波妙巢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水清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水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水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水清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芸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