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8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长江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武汉市长江电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81民初1011号原告: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代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禹波,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长江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熊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燕菲,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虹线缆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长江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冯昊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虹线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禹波,被告长江电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燕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虹线缆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签订《采购订单》,由原告向被告出售馈线。后原告按约交货,并经被告验收,双方对账确认货款603727元(未包含备品馈线),但被告至今未付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03727元,并从2016年7月14日至付款之日按欠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违约金;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长江电讯公司辩称,原告起诉欠款属实,但相应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调整,并就本案纠纷愿意调解。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3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20米规格的馈线,货到90天全额电汇货款到原告账户,被告逾期未付,应承担相应货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赔偿金至被告付清货款时止。后原告按约分批次于2016年3月11日、4月14日交货。2016年12月26日,被告在原告的对账确认书回执上签章认可下欠原告货款603727元。上列事实有双方的《采购订单》、江虹线缆公司的送货单、对账单及当事人一致陈述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未按约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纠纷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辩解违约金过高不属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武汉市长江电讯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四川江虹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03727元、及从2016年7月14日至付款之日按欠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4918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武汉市长江电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昊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腾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