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陈洪与熊万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洪,熊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陈洪,女,生于1948年6月16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江汉石油管理局物探处退休职工,住该处住宿区。被执行人:熊万英,女,生于1947年8月29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潜江市邮政局退休职工,住潜江市邮政局高变站住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洪与被执行人熊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熊万英偿还申请执行人陈洪人民币45555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洪已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4)潜渔民初字第27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