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魏承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魏承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871号申请执行人: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千千佳物流园。法定代表人:井绪红,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承祥,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原告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承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的(2015)阳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魏承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交运集团千千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款项628125元。案件受理费10082元,由被告承担。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628125元及应付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2元,诉前保全费0元及申请执行费8681元,被执行人已偿付0元,剩余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国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