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2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学伦与邬慈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伦,邬慈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学伦,男,194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委托代理人:陈正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邬慈雄,男,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伦与被执行人邬慈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在银行、车辆管理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邬慈雄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经本院在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邬慈雄名下有位于奉节县兴隆镇荆竹居委会4组32号1幢(产权证号:301房权证2011字第07xx**号,共三层)房屋,因该房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暂不要求法院对其进行查封。另外被执行人邬慈雄在位于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回龙村10组“神仙洞”内储存有白酒约15100斤(1200斤/缸×10缸,500斤/缸×5缸,300斤/缸×2缸),本院依法进行了扣押。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56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未执行到债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朝波审判员 姚鸿雁审判员 姚玉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