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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王双安与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双安,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双安,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正街43号园区内。法定代表人:林永达。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汽车城岭东路西。法定代表人:林永达。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广州蓝姆汽车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898.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