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执1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茅慧珍与被执行人宾毅、曾超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茅慧珍,宾毅,曾超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11执1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茅慧珍,女,汉族。被执行人宾毅,女,汉族。被执行人曾超颖,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茅慧珍与被执行人宾毅、曾超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2016)湘0211民初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茅慧珍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宾毅、曾超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湘0211民初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晋强审 判 员 董海涛代理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殷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