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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兵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兵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745号被执行人:王兵团。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兵团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兵团名下的银行存款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兵团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也未自觉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鉴于被执行人王兵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刑初字第0631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王兵团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兵团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虞家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