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执126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廷冬与姚治东龙小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廷冬,姚治东,龙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26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廷冬,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姚治东,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龙小兰,女,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廷冬与被执行人姚治东,龙小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姚治东,龙小兰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廷冬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姚治东、龙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姚治东、龙小兰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治东、龙小兰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券、股票等财产线索。本案在诉讼保全中对被执行人姚治东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屋1及门市予以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另本院在本案执行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第三人姚某某名下(系被执行人女儿)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的房屋2,查封期限为三年(被执行人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姚某某的赠与合同已被本院(2016)渝0111民初2223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撤销)。本院于2016年6月1日扣押了被执行人姚治东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一辆。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委托重庆普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屋2进行评估,评估价为33.49万元。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姚治东、龙小兰发出赎回通知书,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述房屋2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首拍且流标,经询问申请人王廷冬,其表示愿意以流拍价33.49万元接受该拍卖房产抵押其债务。本院在交付上述房屋2时,发现被执行人擅自撤除了部分装修装饰,经本院合议庭依法核实(详见评估报告及合议庭笔录)确认被执行人撤除部分价值6.35万元。该房屋2实际抵偿27.14万元,申请人垫缴评估费0.3万元,垫缴过户税费0.3349万元,本次执行申请人受偿26.5万元,未受偿13.5万元(不包含利息及延迟履行金)。由于申请人不缴纳评估费,目前无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姚治东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屋1及门市的处置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1执126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如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