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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民申3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伟民、胡金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伟民,胡金标,沈月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民申37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伟民,男,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旦,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金标,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月多,女,196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再审申请人胡伟民因与被申请人胡金标、沈月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伟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何忠良代理审判员  周进海代理审判员  倪佳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曼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