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4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如皋市春雅服饰有限公司、许敏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如皋市春雅服饰有限公司,许敏雅,宋花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4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春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郭园镇陈窖村5组(张国兵所属房屋内)。组织机构代码:66274635-4。法定代表人:郭金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敏雅,女,198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宋花毛,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如皋市春雅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敏雅、宋花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敏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号江铃牌汽车一辆,无法查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了两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