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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8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何宗萍、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宗萍,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8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宗萍,女,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何宗萍与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本院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且被执行人已经歇业,涉及案件众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2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