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6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华与唐宏林、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唐宏林,张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6900号原告:李华,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李新,系原告之妻。被告:唐宏林,男,汉族,1994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张俊,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原告李华诉被告唐宏林、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华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提出的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被告唐宏林承担。(当庭已给付)代理审判员 张蓓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丹打印:相丽华校对:杨艳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