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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与夏朝刚、徐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夏朝刚,徐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62号原告: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平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新,总经理。被告:夏朝刚,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徐美,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朝刚、徐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