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与夏朝刚、徐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夏朝刚,徐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62号原告: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煤山镇平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国新,总经理。被告:夏朝刚,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徐美,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朝刚、徐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兴县天和琉璃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