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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常虎与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虎,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1276号原告:常虎,男,生于1974年5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牟峰,男,生于1972年5月22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常虎与被告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系(2016)鲁0112民初641号生效裁判文书已裁决内容。本院认为,原告就已经生效裁判文书裁决的内容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常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迎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