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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荣海与南阳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荣海,南阳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赵荣海,女,汉族,生于1965年3月15日。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南阳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白河大道31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荣海与被执行人南阳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兴合审判员 :胡学朋审判员 : 程 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艳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