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商利与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县大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利,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县大道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5436号原告:商利,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县大道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53834498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鄞县大道下应段***号。代表人:曾召顺,该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利与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县大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商利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特易购商业(浙江)有限公司宁波鄞县大道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商利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利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蒋盛吉?PAGE??PAGE?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