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杜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恢90号申请执行人:胡某,女,汉族,生于1976年6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杜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胡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1年8月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某所有的川RJXX**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杜某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某所有的川RJXX**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凌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