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2222执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普旺与巴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旺,巴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2222执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普旺,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西藏江孜。被执行人巴桑,男,藏族,地址西藏扎囊县。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藏2222执49号的裁定,冻结等了被执行人巴桑在中国农行银行扎囊县支行的个人三个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普旺和被执行人巴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巴桑在中国农行银行扎囊支行的以下三个账户:1、622848387800****579;2、2525000046****775;3、2525000110****231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达 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仁增拉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