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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永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永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特38号申请人:李永兰,女,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人李永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永兰称,苏福甫于1992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没有回家,经多方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一直没有音讯,生死不明,苏福甫失踪至今已超过四年,因此向法院申请宣告苏福甫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苏福甫,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大街六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李永兰的配偶。苏福甫与李永兰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苏志仁、苏少琛,苏福甫的父母均已死亡。2012年3月2日,李永兰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报称苏福甫下落不明,当天派出所向李永兰出具了《报警回执》。2016年3月23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出具《证明》,证明:2012年3月2日18时20分,李永兰到派出所报案,李永兰在笔录中声称其丈夫苏福甫,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于1992年3月离家出走后至报案时仍未归。申请人李永兰申请宣告苏福甫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苏福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苏福甫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李永兰于2012年3月2日到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杏坛派出所报案称苏福甫下落不明,至本案立案时,被申请人苏福甫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李永兰作为其配偶,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经调查,苏福甫的子女苏志仁、苏少琛均确认苏福甫下落不明,并同意李永兰宣告苏福甫死亡。经本院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现公告期间已满,但被申请人苏福甫依然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永兰要求宣告苏福甫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福甫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兴审判员 何 瑾审判员 姜 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佳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