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安江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496号被执行人安江,男,身份证号码14021119640907131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晋0202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安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3月14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询银行证券车管房产等部门,发现其名下有晋C318**郎风牌轿车一辆,已冻结该车手续。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国怀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徐文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