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方万松与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万松,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方万松,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图们市。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葛成修,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方万松申请执行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吉24民终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万松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9.5269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延吉市朝阳街暗淡路以南紫阳阁小区、产籍号XX、房号X栋X单元X号,面积181.26平方米房屋。经申请执行人方万松同意并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延吉市中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金成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雪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