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21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旺旺、孙德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旺旺,孙德旺,林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杨旺旺,男,198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孙德旺,男,1962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林树珍,女,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德旺、林树珍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杨旺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3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