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3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衢州市仙峰实业有限公司、袁志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衢州市仙峰实业有限公司,袁志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3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仙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上方镇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08321。法定代表人曾志炎。被执行人袁志忠,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执行衢州市仙峰实业有限公司与袁志忠(2016)浙0803执184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荣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