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刑更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孙马刚放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马刚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更84号罪犯孙马刚,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昌黎县人。现在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8日作出(2013)秦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马刚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以(2014)冀刑四复字第5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于2017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7年4月18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表扬二次。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马刚因犯放火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5年1月7日至2017年1月6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本院认为,罪犯孙马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将罪犯孙马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霞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周继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石 正 来源:百度“”